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06年度,5號
TPDM,106,原附民,5,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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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顏素薰
被   告 邹茂峯
      廖晨宇
      李長霖
      田愛平
      林可山
      黃廷惟(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原訴字第3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邹茂峯廖晨宇李長霖田愛平林可山黃廷惟等 6 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邹茂峯廖晨宇李長霖田愛平林可山、黃廷 惟等6 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分別諭知被告黃廷 惟不受理、被告林可山無罪、其餘4 名被告就本件原告受詐 騙部分之犯嫌亦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邹茂峯等 6 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張耀宇
法 官 林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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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