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3年度,553號
CTDM,113,交簡附民,553,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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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許祐銓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被
李智偉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19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智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祐銓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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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