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7、136號
113年度金易字第51、1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東翰
選任辯護人 張齡方律師
謝以涵律師
被 告 蘇甫晟
選任辯護人 黃燦堂律師
被 告 陳忠和
選任辯護人 郭晏甫律師
被 告 林冠璋
選任辯護人 黃國瑋律師
李門騫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
0828號、112年度偵字第373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7
36、7796、8542號、113年度偵字第5298、5299號、113年度蒞追
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何東翰、蘇甫晟、陳忠和、林冠璋因詐欺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其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並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4人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