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361號
CTDM,112,訴,361,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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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家偉



被 告 陳冠泓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9974號、111年度偵字第9980號、111年度偵字第10195號、1
11年度偵字第10272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
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
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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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