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陳慶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金龍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陳金龍於民國90年8月10日死亡
後,全體繼承人均同意由伊繼承系爭股票權利,系爭股票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
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
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