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林家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50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
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113年度催字第50號民事裁定可佐,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
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1 家泰有限公司王弘基 台北富邦銀行 介壽分行 25,000元 CC8836929 113年2月15日 2 家泰有限公司王弘基 台北富邦銀行 介壽分行 25,000元 CC8836930 1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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