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曾瑞典
代 理 人 林圳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13年10月26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
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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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6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7366-4 1 1000 2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420-5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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