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315號
TYDV,113,除,315,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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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藍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催字第81號公告於
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
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1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1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1   藍麗卿 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113年4月15日 140,000元 RD1535344 游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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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