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鄭崇良
訴訟代理人 姜至軒律師
被 告 鄭煜融
鄭秀青
鄭凱文
上 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鄭陳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附表一編號3「權利範圍/
數額(新臺幣)」欄關於「600000分之214」之記載,應更正為
「200000分之21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