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89號
TYDV,113,訴,789,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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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89號
原 告 李承恩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MANALOTO MARLON PANGILINAN(中文名:谷馬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原告主張侵權行為發
生時訴外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興公司)龜山
廠之外籍員工,且原告係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而為本件起
訴請求,依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桃園市境內,核屬本
院管轄區域,則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自有
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甲○○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結婚
婚後共同居住桃園市桃園區之住所,並育有3名未成年子
女。詎甲○○於105年間即曾與公司同事發生不倫情事,經原
告查知後,甲○○為祈求原告原諒乃親自書立悔過書1紙,承
諾絕不再犯等語,原告因對甲○○愛意甚深,不願婚姻關係破
裂遂相信甲○○承諾,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然於113年2月20
甲○○突然告知其自行驗孕發現有懷孕之情形,並向原告表
示因已有3名子女,不想再生育,請求原告陪同其至醫院
確認並引產。原告乃於113年2月24日駕車載同甲○○及其母
同至醫院檢查,經確認甲○○懷有身孕,且甲○○明確表示希望
立即終止妊娠,原告因尊重甲○○意願乃於同意書上配偶欄簽
名。事後回程經詢問甲○○懷孕週數,經甲○○告知係懷孕5週
,原告聽聞當下已然起疑,返家後查詢原告前段期間之上班
日期及班別,確認於回推之受胎時間,原告與甲○○根本沒有
發生性行為,經質問甲○○甲○○始坦承係與同任職於欣興公
司山鶯S2廠之被告發生性行為始導致懷孕,甲○○除口頭道歉
外,並親自書立悔過書坦承上情。原告與甲○○間之婚姻關係
,亦因此事已於113年8月20日經法院調解甲○○離婚,並於
113年9月2日離婚登記。被告與甲○○既為同事,明知甲○○
配偶之人,竟仍與甲○○發生性行為,被告所為顯然違反一
社會男女來往份際,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
幸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甚鉅,致原告身心
受創、家庭破碎、精神遭受莫大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
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
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與甲○○於101年11月28日結婚,業於113年9月2日離
登記甲○○坦承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等事實,業
據原告提出甲○○之悔過書、終止懷孕同意書等件為證(見本
院卷第27頁、第91頁);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個人戶籍
資料為佐,經核無訛。又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
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
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屬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
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
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
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圓滿
安全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
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
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
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
,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
圓滿權利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
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侵害配偶
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
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
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
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
,行為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
金之損害賠償責任。查原告主張被告明知甲○○為有配偶
人,竟仍與甲○○間有不正常之交往行為,並因發生性行為
導致甲○○懷孕而終止妊娠等情,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
且屬於情節重大一節,業據提出終止懷孕同意書及原告通
甲○○找被告及仲介人員、欣興公司人員到場共同協商之
LINE對話內容截圖照片為佐(見本院卷第93頁),足徵被
確實知道甲○○為有配偶之人,堪予認定。另由甲○○自認
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導致懷孕一節以觀,被告與甲○○間前
開交往互動實已逾越我國社會一般對於有配偶之人與異性
友人間正常往來情誼之合理認知,而屬有相當親暱程度之
男女情感往來,堪認已達破壞原告與甲○○間婚姻關係、家
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之程度,顯非身為配偶之原告可得
忍受。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所為乃明知甲○○為有配
偶之人,仍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致使原告原有之夫妻親密關係遭此侵害而達足以破壞圓滿
婚姻及家庭幸福之程度,二者間具有因果關係,足令原告
精神上感受莫大痛苦情節堪認重大,故原告主張被告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
害,自有理由。
(二)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
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
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
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
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要旨參照)。查原告與甲○○
結婚已逾10年,被告上開行為破壞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對原告所造成之傷害可謂不小;原告與甲○○育有
3子,原告為大學畢業,現為公司生產部股長,名下有房
屋1棟、土地1筆、財產總額270餘萬元;被告前為欣興公
菲律賓籍移工,月薪約3萬元等情。本院審酌上開各情
及斟酌兩造之經濟能力;暨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原告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見個資卷內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應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
範圍之請求,核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損害賠償之請求為未確定期限之債務
,依法應為催告,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應給付法定遲延利
息。查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6月13日對被告為國外公
示送達,依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該送達自113年6月1
3日起,經60日即113年8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並對被告生
催告之效力,被告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
被告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
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113年8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原告陳明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所
命給付金額在50萬元以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
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
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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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