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5號
上訴人 陳國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亞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