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770號
TYDV,113,訴,1770,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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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70號
原 告 官文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沸活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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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沸活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