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40號
TYDV,113,補,940,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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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程邦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31,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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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邦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