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黃振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兆宇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0,822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