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組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86號
TYDV,113,補,1086,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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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6號
原告 林簡平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組成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請確認中興產業株式會社股東會組成,非對親屬關係
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查無交易價額
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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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