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53號
TYDV,113,補,1053,2024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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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告 曹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湘穎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4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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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