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247號
TYDV,113,聲,247,202411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井勝宏
相 對 人 陳俐臻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簡上字第363號案
件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發現113年簡上字第363號案件(下稱
系爭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下稱系爭期日
)之筆錄記載有錯誤的增、刪部分,整理與確認證據細節
立論述,俾能順利彙整訴訟資料,避免法官受到錯誤的資訊
誤導,確認防禦權利益,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許可自
費交付系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
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
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至第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且陳明其聲請交付系爭案件關於系爭期日之錄音光碟
,係主張因該次筆錄之記載有誤等語。堪認聲請人已敘明聲
請之原因,難謂聲請與其法律上利益保障無涉,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惟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第4 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