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370號
TYDV,113,簡上,370,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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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涂錦民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許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509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且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一、(略)。二、(略)。三、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
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
2項、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
之上訴準用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狀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
其證據,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依卷內資料及兩造主張之意旨
逕為裁判。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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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