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678號
TYDV,113,監宣,678,2024111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陳亮瑋

相 對 人 陳國榮



關 係 人 陳筠靜 住○○市○○區○○路000巷0號1樓 上列聲
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相對人陳國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陳亮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國榮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陳筠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相對人因腦部缺氧
受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
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
陳筠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㈡相對人之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種)。
 ㈢周孫元診所113年9月19日元字第11300000272號函及後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意識警醒,雙眼可自主
張開,但大多閉眼休息。詢問名字,和其他問題,無語言或
聲音回應。對於算術,無法完成標準化測驗,注意力差。請
陳員閉眼、舉手,相對人無法配合完成。思考流程及內容常
出現無法連貫的狀況。目前沒有明顯知覺障礙,如幻覺行為
。判斷力、定向感嚴重缺損。思考流程混亂。判斷力、定向
感缺損,無法正確回答自己所在地,無法回答今日日期年月
。短期記憶力,無法正確完成訊息登錄。長期記憶無法探知
。不認得筆,無法說出其功用。相對人符合其認知障礙,缺
氧性腦病變,下咽惡性腫瘤之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
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
不能之程度等語。
 ㈤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9月24日新北社工字第1131898981號
函及後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
會113年11月1日桃社師字第113064號函及後附桃園市政府社
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意
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
酌認聲請人陳亮瑋為相對人兒子,關係人陳筠靜為相對人次
女,相對人原與相對人前妻、聲請人、相對人長女及關係人
夫婦同住,然相對人因疾病所致,目前安置於長庚醫療財團
法人附設長青護理之家接受機構式照顧,相對人重要證件多
由相對人前妻協助保管,惟就醫方便就醫,故健保卡由安置
機構代為保管,相對人個人事務均由相對人前妻、聲請人、
關係人及相對人長女共同商議決定。相對人目前醫療費用及
照顧費用等,多由相對人與相對人前妻積蓄支應,倘若有不
足以支應時,相對人子女們亦能視狀況提供協助。經訪視,
相對人陳國榮無法就本案表述其自身意願及想法,訪視當日
因聲請人陳亮瑋以及相對人前妻林雅苓均陪同至相對人安置
機構進行訪視,其二人均表示本案均由相對人前妻、聲請人
、關係人及相對人長女共同商議並提出之決議,其共同推派
由聲請人陳亮瑋為監護(輔助)人人選及關係人陳筠靜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查聲請人、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至
親,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並經相對人之其餘子女陳筠潔同意推舉聲請人、關係人擔任
上開職務,亦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
頁),且經核聲請人、關係人均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
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
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佳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傳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