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3年度,50號
TYDV,113,消債職聲免,50,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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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岑晏(原名:周欣穎)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周岑晏應不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已確定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
「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二)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於民國112年5月12日
具狀聲請調解,嗣經司法事務官於112年8月22日開立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12年8月23日具狀聲請清算,經
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51號裁定自113年4月19日下午
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在案,業
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予認定。
二、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為不免責事由
(一)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
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
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同法第153條
之1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同法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
「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
(二)查聲請人自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即113年4月19日)迄
今,其每月收支及餘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51號
裁定認定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728元、19,172元、3,
556元。且聲請人之薪資收入迄未發生變化,有聲請人提
出之113年1月至113年7月薪資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9、61頁)。是與消
債條例第133條本文前段,即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收入扣除支出仍有餘額之規定相符。
(三)次查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期間,係自110年5月12日起至1
12年5月11日止,故以110年5月起至112年4月止之期間為
計算。據聲請人陳報,其自110年起任職於旭登護理之家
迄今,每月薪資11,850元,每月另領有行政院發補助750
元、身障補助8,836元,每年領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及榮
處所發三節禮金各6,500元、9,000元(調解卷第17頁)
,是聲請人自110年5月起至112年4月止之收入共計545,47
2元【計算式:(11,850+750+8,836+6,500/12+9,000/12
)×24=545,472,四捨五入至整數】。
(四)再查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支出,依前揭規定,以衛生
福利部公告110、111、112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5,281元、15,281元、15,977元之1.2倍計算,分別為1
8,337元、18,337元、19,172元,是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
之支出共計443,428元【計算式:18,337×20+19,172×4=44
3,428】。
(五)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即為102,044元
【計算式:545,472-443,428=102,044】。然本件普通
權人因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51號裁定,係同時開始
並終止清算程序,故債權人全未受償。是故,聲請人有消
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為不免責事由。
(六)聲請人雖於本院訊問期日自陳:領取之補助並非固定,且
每月收入扣除支出後已無餘額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
然此與上開本院計算結果不符,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
證明有上述以外之支出,或收入少於上述計算結果之情形
,是聲請人此部分所述,難認可採。
三、聲請人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  
(一)按消債條例第133條但書規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
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所定應為不免責事由如前
述,本院已於113年8月21日以桃院增民慈113年度消債職
聲免字第50號函通知相對人就聲請人應否免責乙事表示意
見,相對人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億豪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具狀表示不
同意聲請人免責(見本院卷第31至45、47至56、63至67頁
),並請本院依權責調查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
條之情事,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則未表
示意見。
(三)聲請人既未按消債條例第133條,清償債權人其聲請清算
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則
聲請人聲請免責,即屬無據,依上開規定,應為不免責之
裁定。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既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不應免責之事由,
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
務人應不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法定數額,得聲請 法院裁定免責
(一)按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2項規定:「債務人因第133條之 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 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 法院裁定免責。法院依第133條規定為不免責裁定,裁定 正本應附錄前項、第142條規定,及債務人嗣後聲請裁定 免責時,須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之最低應受分配額之說明 。」同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 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 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 聲請裁定免責。」
(二)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為不免責情形如前述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於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如附 表「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 (102,044元×債權比例)」欄所示金額,得依消債條例第 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抑或聲請人繼續清償如 附表「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償金額 (債權金額×20%)」欄所示金額,得依消債條例第142條 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 編號 債權人 原債權 債權總額(已扣除清算程序中受分配數額) 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債權比例計得之分配額(102,044元×債權比例) 依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各普通債權人應受償金額(債權金額×20%) 依據及卷證出處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3,993元 183,993元 65.52% 66,863元 36,799元 債權人陳報(本院卷P63-67) 2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68,185元 68,185元 24.28% 24,778元 13,637元 債權人陳報(本院卷P47-56) 3 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9,746元 9,746元 3.47% 3,542元 1,949元 債權人陳報(本院卷P31-45) 4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 18,879元 18,879元 6.72% 6,861元 3,776元 債務人提出限期優惠還款通知書(調解卷P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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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