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378號
TYDV,113,消債更,378,2024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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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巫秀慧
代 理 人 徐晟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巫秀慧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
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巫秀慧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
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
調解,後因無力負擔最大債權銀行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所提供之還款條件而調解不成立,並向本院聲請更生。
聲請人自111年3月22日起迄今均於市場擺攤販賣髮飾,扣除
成本後,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加計領取租屋
補助4,000元,惟須與同居人共同負擔租金後,每月所得約
為22,00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及人壽保單、儲蓄性、投資性
保單,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
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
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2
條第1項所稱5年內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係指自聲請更生或
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有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
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依其5年內營業總額
除以實際經營月數之計算結果,其平均營業額為每月20萬元
以下者而言,例如:平均月營業額未逾20萬元之計程車司機
、小商販等即屬之(參照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1點)。聲請人陳報其現從事販賣髮飾,每月所得扣
除成本後,約為2萬元等語,並提出110年、11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3年2月起至113年10月間
之收支帳本及收入切結書等件為憑(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191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9至47頁、本院卷第199至22
5頁),堪信聲請人為5年內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合於首揭消債條例所稱之消費者身分。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3月2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91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
3年5月9日調解不成立,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
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
,未逾1200萬元(其中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債權,惟據前置調解時,最大債權銀行製作之全體債權
金融機構之債權明細表中,玉山銀行之債權總和如附表編號
9所示)。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
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調解卷第43頁、本院卷第13頁
、第195至196頁、第241至245頁),顯示聲請人無保險、名
下無財產,郵局結餘低於百元以下,是聲請人並無財產。另
收入來源部分,聲請人自述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年3月22日
至113年3月21日,及聲請更生後至今,均於市場擺攤賣髪飾
,扣除成本後每月之收入約為2萬元,並提出自行紀錄之帳
冊、進貨單據為憑(調解卷第47頁,本院卷第199至223頁)
,且依卷附110年至112年度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聲請人自96年退保後無再
加保紀錄,所得部分僅111年度、112年度各有金額為240元
、215元之其他所得,並無薪資、股利、利息等所得,與聲
請人所述相符。此外,聲請人陳報領有租屋補助4,000元,
核與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113年10月9日桃住服字第113002
1060號函、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年度10月14日國署住字第1
130104930號函覆自108年度起之補助資料相符(本院卷第73
至81、95至96頁)。聲請人雖主張須與同居之前配偶共同負
擔租金,故租屋補助應以2,000元計算,惟聲請人並未釋明
配偶實際負擔租金之情事,且租屋補助係政府直接補助予
聲請人收領,自不得因與他人同住而逕予以折半計算,是認
聲請人不論是聲請更生前二年,及聲請更生後至今,每月收
入為市場擺攤收入2萬元及租屋補助4,000元,共計24,000元
(計算式:20,000元+4,000元=24,000元),為其可處分之
所得。
 ㈤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
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依
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
即19,172元計算(聲請人誤算為19,173元),合於上開規定
,可如數列計。
 ㈥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聲請人無其他
有價值之財產,以上開每月24,0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
活費19,172元後,尚餘4,828元(計算式:24,000元-19,172
元=4,828元)可供清償債務,而聲請人現年58歲(55年出生
),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約7年,審酌聲請人目
前之收支狀況,至其退休時止,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
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
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有藉助更生
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
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
,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 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 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卷證出處及備註 0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288,181元 1、本院卷第55頁 2、計算至113年10月7日,其中無擔保優先債權為213,055元;無擔保普通債權為75,126元 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21,087元 1、本院卷第67頁 2、計算至113年10月8日,國民年金保險費為115,187元,利息5,900元 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64,762元 1、本院卷第83頁 2、計算至113年10月7日,其中信用卡本金54,094元、利息195,288元,現金卡本金25,038元,利息90,342元。 0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62元 1、本院卷第97頁 2、計算至113年10月10日,本金各為104,020元、97,444元,利息各為51元、47元。 0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150元 1、本院卷第109頁 2、計算至113年10月8日,其中本金36,215元,利息132,367元,其餘為違約金及費用。 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692,912元 1、本院卷第115頁 2、計算至113年10月11日,其中信用卡本金65,747元、利息234,977元,現金卡本金299,923元,利息1,087,557元,其餘為違約金及費用。 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55元 1、本院卷第125頁 2、計算至113年10月9日,信用卡本金54,348元、利息147,268元,其餘為費用。 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7,952元 1、本院卷第135頁 2、計算至113年10月9日,信用卡本金53,463元、利息186,904元,其餘為違約金、費用。 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4,950元 1、調解卷第163頁 2、計算至113年5月2日,現金卡本金29,543元、利息96,247元,其餘為違約金。 0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9,307元 1、本院卷第145頁 2、計算至113年10月9日,陳報受讓債權金額總和199,307元。 0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600,982元 1、本院卷第159頁 2、計算至113年10月9日,陳報受讓債權金額總和1,600,982元。 00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17,066元 1、本院卷第175頁 2、計算至113年10月9日,陳報受讓債權金額總和217,066元。 5,477,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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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