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3號
聲請人 廖詩倩
相對人 萬嘉華
王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02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業已提出相關證據,尚待調查
辯論,可認非顯無勝訴之望。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而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亦已提出民國113年4月12日桃園市八德區中低
收入戶證明書、母親醫療費用、診斷證明書、戶口名簿等件
為憑(訴字卷第436至448頁),堪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