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3年度,2號
TYDV,113,家訴,2,2024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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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嘉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葉日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就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不服,因此該部
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8,87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
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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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