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黃琬玲
相 對 人 黃傑隆
黃苑瑄
陳黃阿嬌
黃秀英
黃光慶
黃武雄(即黃清維之繼承人)
黃遇春(即黃清維之繼承人)
黃美惠(即黃清維之繼承人)
黃美華(即黃清維之繼承人)
黃政權
黃阿心(即黃清茂之繼承人)
黃明輝(黃清茂之繼承人)
黃光慶(黃清茂之繼承人)
黃秋香(黃清茂之繼承人)
黃楷晴(黃清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同年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相對人「黃菀瑄」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苑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