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316號
TYDV,113,司聲,316,2024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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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黃琬玲



相 對 人 黃傑隆
黃苑瑄
黃阿嬌
黃秀英

黃光慶
黃武雄(即黃清維之繼承人)


黃遇春(即黃清維之繼承人)


美惠(即黃清維之繼承人)

黃美華(即黃清維之繼承人)

黃政權


黃阿心(即黃清茂之繼承人)

黃明輝黃清茂之繼承人)

黃光慶黃清茂之繼承人)

黃秋香(黃清茂之繼承人)

黃楷晴黃清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同年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相對人「黃菀瑄」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苑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上開條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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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