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3795號
TYDV,113,司繼,3795,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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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795號
聲 請 人 郭士豪
辜玉燕
郭玟伶
郭士賢
郭俊
被 繼承人 郭清德(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郭清德生前最後設籍地係屏東縣潮州
鎮,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
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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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