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53號
聲 請 人 侯承佑
侯凱中
侯郡庭
侯姿伶
被 繼承人 侯松林(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六樓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
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侯松林之合法繼
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侯承佑、侯凱中、侯郡庭、侯姿伶均為被繼承
人侯松林之孫輩,固係第一順序之繼承人,雖被繼承人之第
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侯文偉、侯仁傑、侯秀
英、侯志強已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聲明拋棄繼承,另經本院
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尚有子女侯顯儒仍生存且迄今未
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及繼承人侯顯儒之
戶籍資料及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被繼承人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子輩侯顯儒為繼承人,足認被繼承
人第一順序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
棄繼承權。而聲請人侯承佑、侯凱中、侯郡庭、侯姿伶既為
被繼承人之孫輩,則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
之繼承人甚明,聲請人侯承佑、侯凱中、侯郡庭、侯姿伶對
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是以,本件聲
請人侯承佑、侯凱中、侯郡庭、侯姿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