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張珈嫚
被繼承人 張彩香(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張彩香(女、民國00年0 月00 日出生、民國110
年11 月14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
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
如有被繼承人張彩香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及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
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
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彩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
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
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
之移交;又前項第1 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
三個月內編製之;第4 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
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
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次按「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
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
,並應記載下列事項:㈠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
產事務之處所。㈡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
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㈢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
權效果。」,民法第1179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38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死亡,且查無已知之繼承人,
聲請人嗣經鈞院以113 年度司繼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選定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已確定,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