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159號
TYDV,113,司執消債更,159,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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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佩妏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戴月琳
送達代收闕和田 住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按月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2 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與更生方案,業 經本院於公告揭示,並函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期限 內以書面確達是否同意更生方案,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 ,此有本院公告及送達證明在卷可稽。唯一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回覆故視為同意,則全數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同意,是以,本件已符合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 可決更生方案
三、觀諸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5,084 元,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



期,每期於每月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366,048元,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33.92%,該方案確屬公 允,且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方案應為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又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 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2項 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按本件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之房地稅債權屬 有優先權債權,依本條例第68條、70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 先權之債權非更生方案效力所及,且得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 後,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更生方案之受償爰不 列入上開優先債權,併予敘明。
五、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5,084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33.92%。 5.債務總金額:1,078,939元。 6.清償總金額: 366,048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5,084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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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