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31號
TYDV,113,司,31,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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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江恒毅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許雅婷律師
謝廷諺律師
相 對 人 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厚德
代 理 人 張堂歆律師
張良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孫初偉會計師(百騏會計師事務所,新北市○○區○○○路0段00
號31樓之6)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且持有相對人已發
行股份總數2.8%。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8日將其名下桃園
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廠房(下合稱系
爭不動產)出售予訴外人億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卻未如實
將出售系爭不動產之款項登載於財務報表中,縱使相對人係
將款項用於清償銀行貸款及經營所生之債務,亦應提出清償
證明或金流資料,且系爭不動產價值約占相對人總資產54.3
%,屬相對人之重大資產,應經股東會決議始得出售,惟聲
請人並未收過相對人股東會開會通知,為查明前開款項之運
用及保障全體股東之權益,有選派檢查人檢查如附表所示文
件之必要。
二、相對人意見略以:相對人已將出售系爭不動產之情形,如實
記載於資產負債表,且出售系爭不動產之款項已用於清償銀
行貸款及公司之營運。而聲請人與相對人有另案民事訴訟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進行審理中,聲請人係為取得另案訴訟之
證據,才會提起本件聲請,並非基於保障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不具備必要性及正當性。並聲明:聲
請駁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
審酌股東所檢附之理由、事證及必要性說明,對其選派檢查
人之聲請所為准駁,屬本於取捨證據及利益衡量之職權行使
,如難認相對人之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異常之處,尚無選
派檢查人以檢查其業務帳目及財務情形等之必要性。準此,
法院於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
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
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
之虞。
四、經查:
 ㈠聲請人於109年11月20日迄今均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
8%,有相對人股東名冊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9頁),且為相
對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3頁),可認聲請人為繼續6個月
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自得依前
開規定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就相對人於110年9月8日出售系爭不動產所取得之款項
運用有所疑義,且聲請人係於另案訴訟始知悉相對人有出售
系爭不動產之情事,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另案訴訟之答辯狀在
卷為憑(本院卷第23至28頁)。而系爭不動產已占相對人資
產總額超過50%,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27頁),顯
見出售系爭不動產之過程是否合法,出售後取得之款項運用
,對於相對人股東權益影響甚大,堪認聲請人已檢附理由、
事證及說明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性。
 ㈢至相對人雖主張聲請人本件之目的係為私人利益云云。惟檢
查人係由法院選任,並不受聲請人之指揮、監督,且檢查人
本諸其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盈虧狀況,當可
適時保障其餘股東權利,若相對人財務制度健全,執行業務
監察機關執行職務均適法,應不致因檢查人之查核而受到
影響,自難認聲請人本件聲請僅係為私人利益。從而,聲請
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
財產情形及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等相關資料,於法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相對人就此即有容忍之義務。
 ㈣聲請人推薦杜益揚會計師孫初偉會計師、林俊廷會計師
本件檢查人之人選。本院審酌孫初偉會計師有20餘年之執業
經驗,目前為百騏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並擔任兩間公司之
獨立董事,有學經歷資料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23頁),依
其經歷應能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餘股東之權益,且對於相
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亦得本於專業予以檢查,客觀上亦
無事證可認孫初偉會計師與兩造間有何利害衝突而不適任之
情事,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孫初偉會計師
檢查人,檢查項目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附表
編號 檢查事項 1 相對人與訴外人億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就110年9月8日桃園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廠房之買賣交易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契約、買賣價金之交易金流、相對人董事會決議等。 2 相對人以110年9月8日買賣桃園市○○區○○○段000○000○0號土地及坐落其上廠房所得之款項,清償銀行貸款及公司經營所生債務之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債務清償證明文件及匯款紀錄等。 3 相對人110年度至112年度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含該年度之財務報表),包括⑴110年度至112年度全科目總分類帳(如有現金帳並一併提供)。⑵110年度至112年度全科目傳票暨所附憑證。⑶110年度至112年度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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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