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文潭
相 對 人 伍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56號),
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
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
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10月14日寄存送達其住所地派出所,經10日即同年
月00日生效(本院勞聲卷41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等
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
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仍未補
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邱淑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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