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倩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58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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