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3年度,20號
TYDV,113,事聲,20,202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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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
抗 告 人 王若羚王儒郁即王玫瑛

代 理 人 陳夢麟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3
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
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113年9月20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20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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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