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79號
TYDV,112,重訴,79,20241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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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逢御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迪旭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潘紀寧律師
被 告 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珈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珈寧為被告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
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
  169條第1 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0 條、第
  173 條前段、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王百正
變更為王珈寧,雖被告本已選任訴訟代理人,不生訴訟程序
當然停止情事,然本院為免訴訟延誤,因王珈寧未據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被告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現在
法定代理人王珈寧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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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逢御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聯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