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許秀美
訴訟代理人 李典穎律師
被 告 謝禎京
謝禎良
謝秀英
謝梁鄉妹(謝水連承受訴訟人)
謝怡珍(謝水連承受訴訟人)
謝祥聖(謝水連承受訴訟人)
謝祥佑(謝水連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複 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被 告 謝禎滿
謝水元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頁第11、12行關於「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記載,應予更正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並未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 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