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24號
TYDV,112,重訴,324,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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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4號
原 告 蘇信長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被 告 李文添
李文隆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鴻傑律師
被 告 李文絃
李陳月霞
李周月娥

李鴻勇
李連

李秀真
李玉順
周緣
李玉利
李玉彬
楊雅淋

楊雅筑
李文淵
李陳寶珠

李麗說
李麗秋
李進雄
麗芬
上1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張珮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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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