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703號
TYDV,112,訴,703,2024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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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福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30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0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1,359,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1,95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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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