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89號
TYDV,112,訴,2189,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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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89號
原 告 羅萬宜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郭釗偉律師

被 告 張耿

游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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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