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89號
原 告 羅萬宜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郭釗偉律師
被 告 張耿豪
游冠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