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蘭香
原 告 葉姜常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葉作琳
訴訟代理人 謝文郡律師
被 告 葉佐興
葉佐昌
曾葉桂榮
葉桂鳳
葉桂蓁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