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316號
TYDV,112,簡上,316,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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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李兆開
訴訟代理人 程之彥律師
黃金昌律師
劉韋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孟小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7日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132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被上訴人負
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配偶為我國藝人即訴外人李瑞莎
伊為桃園市龍潭武漢國民小學體操教練,訴外人高敬惠為
桃園市龍潭區桃園市立武漢國民中學體操教練,訴外人丁亭
云為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生,訴外人李慈紋國立體育
學生。上訴人因網路論壇Dcard「文章編號:000000000,
文章標題:黑特瑞莎真的有付出那麼多?」之文章(下稱系
文章)及其下方留言內容,對李瑞莎參與我國韻律體操推
廣事務有所攻訐、質疑,心生不滿,並認系爭文章及相關留
言源於伊與高敬惠、丁亭云李慈紋(下合稱高敬惠等3人
),乃先於民國110年4月29日1時43分許,以其所使用網路
論壇Dcard ID「jj0988」,公然在系爭文章下方發表編號41
4留言「這個文章的源頭是龍痰國中教練高jin會,體大李辭
蚊,和武汗國小教練孟xiao啞連和體糙邪會那些老不休 故
意抹黑瑞莎的」等語(下稱414號留言)。再於同日1時53分
至16時12分期間,公然在系爭文章下方發表如附表所示留言
(下稱系爭言論),使不特定多數之網路論壇Dcard使用者
,得以藉由414號留言與後續討論脈絡,特定系爭言論指涉
對象為伊及高敬惠等3人。上訴人以系爭言論侵害伊之名譽
權,致伊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
命上訴人給付慰撫金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加計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等語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於本院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系爭言論中僅有編號3、6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
;又綜合審酌各項情形,原審判決賠償慰撫金數額過高等語
,資為抗辯。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
審之訴駁回。
三、上訴人發表414號留言及系爭言論,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87、100頁),應堪認定。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
侵害名譽權之慰撫金80萬元,則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
情詞置辯。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
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又公
然侮辱之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
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
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
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
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業經憲法法庭113
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闡述明確。
 ㈡觀諸系爭言論,編號1所謂「在龍潭眼紅要不到錢的老乞丐
等語,對照414號留言及被上訴人、高敬惠均在桃園市龍潭
學校任教之事實,足使一般人認為其指涉對象係被上訴人
與高敬惠。編號2、4之指涉對象則為就讀國立體育大學之學
李慈紋。編號3、6上訴人不爭執係指涉被上訴人。編號5
所稱「你們這些廢物」,對照414號留言脈絡,應認指涉對
象涵蓋被上訴人、高敬惠、丁亭云。準此,系爭言論中編號
1、3、5、6(下稱系爭侵權言論)為針對被上訴人所為。而
該等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乃粗鄙、不雅、輕蔑之言詞,具
有貶損他人聲譽之含意,足使辱罵對象之社會評價產生負面
影響。且上訴人留言之目的顯為貶損被上訴人之名譽,難認
對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有何助益,亦非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
,更非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且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
忍受之範圍,故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應優先受到保障。從而,
上訴人以系爭侵權言論辱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
名譽權,依上說明,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刑案亦同此認
定,以上訴人觸犯公然侮辱罪,經112年度簡上字第296號判
刑確定(下稱系爭刑案),此經調閱該案卷甚明。  
 ㈢上訴人以系爭侵權言論辱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權,
被上訴人於精神上應受有相當痛苦,自得請求上訴人賠償慰
撫金。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
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
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爰綜合審酌:⒈系爭侵權
言論之內容與發表情境、對於被上訴人名譽之侵害程度、被
上訴人因此所致精神上之痛苦情形。⒉被上訴人職業為體操
教練,教育程度為碩士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系爭刑
案偵字卷第69、73頁之調查筆錄、戶籍查詢資料與本院卷第
23頁之論文查詢資料);110年度報稅所得為薪資28萬0193
元,名下登記財產有房屋、土地、汽車、投資等(見原審外
放卷第25至29頁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⒊
上訴人經商,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
系爭刑案偵字卷第11、25頁之調查筆錄、戶籍查詢資料);
110年度報稅所得為薪資90萬3000元,名下登記財產有房屋
、土地、投資等(見原審外放卷第33至37頁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各種情況,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慰
撫金,應以12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12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
1月19日(見附民字卷第11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
應准許部分,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分別就兩造為准、免
假執行之諭知,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上訴。至上開不應准
許部分,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尚有未合。上訴人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
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譚德周(不得上訴)
附表:
編號 留言時間(民國) 留言內容 0 110年4月29日1時53分 【留言編號423】 說到底就是一些在龍潭眼紅要不到錢的老乞丐 0 110年4月29日7時20分 【留言編號524】 這群龍潭教練底下的體大女智zhang們想抹黑也抹的太好笑了,覺得隨便寫幾句話就可以抹黑?那就讓鄉民給你們看什麼是正義。tmd。我記得那些選手裡面有個體大的叫做李詞蚊吧,體大的鄉民們在學校看到她時記得好好關照一下哦,問她幹嘛抹黑一個全心全義為台灣付出的新住民。tmd這些酸民根本不配做台灣人,身分證全剪了去對面加入共產黨啦 0 110年4月29日8時55分 【留言編號588】 廢物教練能教出什麼學生看這些沒程度的抹黑就知道了,瑞莎加油 0 110年4月29日9時08分 【留言編號593】 B591 非常發達你看她們選手李詞蚊肥的像豬一樣 0 110年4月29日10時08分 【留言編號631】 支持提告,你們這些廢物有種不要刪文,把ip都搜集起來 0 110年4月29日10時36分 【留言編號642】 B641 應該是他們教練的問題,上樑不正下樑歪。教練自己智zhang他們能好到哪去。有人說男大生用老二想事情,這些女選手大概都用肛門在想 0 110年4月29日16時12分 【留言編號820】 B37 高近會的fb裡面有看到丁t云的照片,他也是去文化大學體育系,就是你吧,怎麼連文化也在湊熱鬧我以為只有體大的腦子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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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