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0號
TYDV,112,建,10,20241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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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嘉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
月28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嘉禾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分別於113年9月27日、113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
上訴人周嘉禾上訴狀所載地址及戶籍址所在之派出所,並分
別於113年10月8日、113年11月5日對上訴人即被告周嘉禾
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上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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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