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 告 游宏立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被 告 廖勝德(兼廖曾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孫芳嘉(廖豐美之承受訴訟人)
孫凱政(廖豐美及廖曾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孫莉惠(廖豐美及廖曾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孫莉琦(廖豐美及廖曾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孫芳嘉、孫凱政、孫莉惠、孫莉琦為被告廖豐美之承受
訴訟人,及由廖勝德、孫凱政、孫莉惠、孫莉琦為被告廖曾玉蘭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於被告廖豐美、廖曾玉蘭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
案件,因被告廖豐美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死亡,其配偶孫
芳嘉及子女孫凱政、孫莉惠、孫莉琦為其繼承人,另被告廖
曾玉蘭則於113年10月15日死亡,其長女即被告廖豐美之子
女孫凱政、孫莉惠、孫莉琦為其代位繼承人,其長子即被告
廖勝德為其繼承人,是本件自應由上開繼承人分別繼承廖豐
美、廖曾玉蘭之訴訟,惟該等繼承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爰
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
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