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88號
TYDM,113,附民,288,202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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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8號
原 告 謝碧玲
被 告 陳乃如


張丁元(原名張明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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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