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210號
TYDM,113,附民,2210,2024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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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10號
附民原告 喻麗芳


附民被告 不詳
上列原告不詳被告多人所涉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起訴主張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被告數人,分別假冒為警官
檢察官檢察署外勤人員,佯稱原告銀行帳戶被人作為洗錢工
具,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出信用卡及提款卡,至帳戶內存款遭人
盜領新台幣000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0000000元,遂依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不明
被告等人應賠償原告0000000元,且聲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
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能指出被告等人之真實姓名,致訴訟對象
無從特定,且所指之刑事案件,亦未繫屬本院刑事庭,故原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符法定要件,無從依循刑事附
民事訴訟之程序進行審理,爰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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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