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10號
附民原告 黃培怡
附民被告 黃文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0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