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987號
TYDM,113,附民,1987,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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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7號
原 告 王楷甯
曹芷瑄
被 告 尤庭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45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尤庭蓁對原告王楷甯曹芷瑄所為詐欺犯行,業經本
院113年易字第1451號等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2人於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均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等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可證,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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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