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5號
TYDM,113,附民,145,2024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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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附民原告 林品萱
訴 訟
代 理 人 張英磊律師
附民被告 余鴻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
年7月7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65號判決公訴不受
理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於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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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