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46號
TYDM,113,附民,1346,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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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46號
原 告 陳寶鳳
被 告 詹勳峰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0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詹勳峰刑事被訴侮辱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
字第1007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
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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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