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肇銘
黃秉簾
劉琹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9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
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
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示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關於被告
劉琹維部分,雖有如本裁定附表所示誤寫情形,惟原判決理
由欄就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既已敘明「被告劉琹維自承本案
獲有1萬元之報酬,其中5400元業經扣押在案,其餘4600元
亦已繳至本院」之旨,則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之內容顯屬誤
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附表: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原判決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現金 5400元 1 現金(含已繳回之犯罪所得)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