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3年度,83號
TYDM,113,重訴,83,2024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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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113年度聲字第39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
被 告 郭崑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4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崑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
除禁止接見、通信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郭崑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犯罪嫌疑
重大,而本案尚有共犯未到案接受訊問,其他共犯參與情節
及分工尚待調查,被告本件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
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伴隨逃亡之高度風險,趨
吉避凶乃人之本性,況且本件係被告運輸毒品入境雖當場遭
查獲,然其於入境前業已聯繫其女友先行代定國內附近飯店
,以便交付毒品予其他共犯,益徵被告有規避查緝,有相當
理由且有事實足認其將來面臨上開重罪之審判及執行程序,
恐有逃亡之虞,且其否認犯行,尚有共犯「默默」、「阿財
」未到案,被告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即本件運輸毒品為高達3公斤多
海洛因,純度亦甚高,幸及時查獲而險未流入市面,否則
將嚴重危害我國社會治安,及殘害我國人民身體健康,是以
對我國境內社會治安危害不可謂匪淺,兼衡限制被告人身自
由及本件犯罪情節、侵害社會法益之輕重,再者,本件尚有
柬埔寨之共犯未到案,被告若具保限制住居,仍有人脈
與能力與柬埔寨共犯聯繫,將來逃亡至柬埔寨之可能,於權
衡比例原則下,在考量被告有上開羈押之原因,認有羈押之
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自
民國113年8月30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
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及得為其
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3年11月22日訊問被
告後,被告坦承本案運輸海洛因之犯行,並有相關證據資料
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
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
口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參之被告歷經檢、警偵查以及本院審
理過程,被告應當知悉上開罪責之法定刑非輕,其藉由逃匿
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復因趨吉避
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足見重罪常伴逃亡、
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可能,且本案尚有共犯「默默」、「
阿財」仍未到案,益徵被告實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不因本案審判程序已歷經3個月而有差異,是被告及其辯
護人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表示希望具保,應無理由,況被告自
113年8月30日起羈押迄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原羈押之原因
及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之情形,苟開釋被告,國家刑罰權
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難期被告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或執行
,為確保後續程序之進行,本院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
自113年11月3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另慮及本案相關證
據已調查完畢,於113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0
月31日宣判(嗣因宣判當日適逢康芮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
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
裁定延展至113年11月4日宣判),是認已無繼續禁止被告接
見、通信之必要,爰對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件被告既已因本院認仍有羈
押原因及必要,業如前述,且參以本件並無不得駁回具保
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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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