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13年度,83號
TYDM,113,重訴,83,2024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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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崑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34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宣判,但該日適逢康芮
颱風來襲,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
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及上
開說明,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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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